宜宾市医疗用血退费管理补充规定
宜宾市卫生局文件
宜卫办发[2009]332号
宜宾市医疗用血退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无偿献血退费管理,确保无偿献血退费工作规范合理,根据宜卫医[2002]24号《关于宜宾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无偿献血退费的实际,现就对宜宾市医疗用血退费管理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公民医疗用血退费
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公民在医疗机构就医用血后,凭所在就医医院提供的“用血证明”(临时医嘱单)、出院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医院鲜章)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在就医的医院办理用血退费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规定退费。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医疗用血,在献血量没有达到800毫升,献血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的三倍医疗用血;超过三年,无偿享用献血量的等量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时,本人终身无偿享用医疗用血。在办理退费时除持第一款证件外,必须同时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到就医的医院办理退费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规定退费。
三、献血者本人发生医疗用血,配偶或直系亲属已享受献血者献血后的优惠政策并办理了退费的情况下,应首先抵扣完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已退取的部分血费后,再按第二款规定办理退费。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发生医疗用血后,可享受无偿献血者献血等量用血(献血者未发生医疗用血或医疗用血量少于无偿献血量时),办理退费时除持第一款证件及《公民无偿献血证》,必须同时持有用血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能证明用血人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证明,到就医的医院办理退费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规定退费。
五、无偿献血者或配偶、直系亲属异地医疗用血后,按用血所在地献血办关于医疗用血退费的相关规定,在用血所在地办理退费后,剩余部分需凭上述资料到原颁发《公民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公室办理医疗用血退费手续。
六、其它退费
公民发生医疗用血后,如符合退费条件但不能在就医医院办理退费的,可按上述规定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费手续。
七、退费时间要求
公民发生医疗用血后符合退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就医的医院办理退费手续;医院应在病员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献血办审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按上述要求提供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并造册到市献血办统一办理退费手续,过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献血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