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暂行规定
四川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技术申请及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四川省第二类医疗技术和卫生部委托省级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技术申请及审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厅指定四川省医学会为第二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在四川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组建技术审核专家库,对申请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的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卫生部委托省级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填写《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一式六份,向省卫生厅指定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提出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申请。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侯选人: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了解医疗卫生工作规律,熟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工作。
(二)政治思想素质较好,作风正派,组织性、原则性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和合作精神。
(三)担任四川省医学会委员,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管理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在三级甲等医院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五)对参加过相关专业评审工作的专家优先考虑。
(六)对于退休时间较短、有丰富临床及管理经验的专家也可以考虑推荐。
(七)管理专家要有3年以上三级甲等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3年。专家库成员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四川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渎职等原因不能胜任技术审核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根据第二类医疗技术的难易程度和重要性,确定技术审核专家组的构成和人数。
技术审核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
第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组织技术审核专家组对第二类医疗技术准入申请医疗机构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根据需要,由四川省卫生厅组派技术审核专家组对第二类医疗技术准入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每位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全名。
第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超过半数以上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申请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和专家组技术审核材料妥善保管,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书面报告,报送四川省卫生厅审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