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批宜宾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七批宜宾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及其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第七批宜宾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推荐工作拟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范围、对象、条件
(一)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团结拼搏的精神。
3. 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学科、技术领域的现状及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4. 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6.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 高技能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第一线,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重大技术革新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内外或四川省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5)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8. 已取得国家或省、市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家或省、市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市内领先地位。
9. 被评定对象的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退休前能完整享受有关待遇。
(二)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宜宾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3.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技能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4. 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5. 主持或主研完成过市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同行有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 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7. 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8.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称)或技师职业资格。
二、推荐方式
(一)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宜企业,可直接推荐人选。
(二)非公经济组织的人选推荐按属地划分,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集中推荐。
(三)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可直接推荐后备人选。
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以拟推荐人选近5年取得的业绩为主。
(二)学术、技术团体推荐人选时,对推荐人选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应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在职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可以直接认定为宜宾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不是后备人选的,一般不直接推荐为带头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对象。管理期内的市拔尖人才不作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对象,管理期内的市拔尖人才后备人选不作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对象。
(四)管理期限已满的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工作中取得新的业绩且符合推荐范围、条件的,可再次作为带头人推荐。
管理期限已满,但年龄仍在45 周岁以下的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继续作为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对象,无需再次纳入推荐范围。
(五)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如不符合推荐范围、对象、条件、程序等规定的,即取消其推荐资格。没有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缺乏事实根据,公示期满后即可正式推荐上报。
四、材料及时间要求
推荐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填写规范和手续完备的《宜宾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推荐表》(附件1)一式3份。(正反面打印)
(二)推荐人选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推荐人选取得的成果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出版的代表论文、著作的封面或扉页、版权页复印件,主要论文、著作目录表(按作者、论文或著作名称、报刊或出版社名称、发表或出版时间顺序排列,合作撰写的论文、著作,作者名应按当时的署名顺序排列),学术和技术水平及成就评价的依据和效益证明等材料各一式3份。
(四)综合推荐材料(原则上2000字以内)一式1份,内容包括审查推荐人选全部推荐材料真实性的情况、推荐人选个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和技术水平及贡献、成就等情况(重点反映推荐人选发表、出版论文、著作,参加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参加重大、重点项目研制所取得的成果,在省内或国内外达到的水平,产生的效益或影响,本人所起作用等情况)。
上述材料除复印件外,其他均需打印。打印材料用纸纸型均为A4型纸。
推荐材料应于2010年10月22日前报送人资部。
推荐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或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
注:推荐表和推荐材料除交纸质外还需交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