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胎盘、死婴及死胎管理规范
产科胎盘、死婴及死胎管理规范
一、胎盘管理:
1、所有分娩产妇均签署《产妇分娩后胎盘归属告知书》,签署好的文件放入病历。
2、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胎盘。产妇委托医院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交由医院统一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二、死婴、死胎及其附属物管理:
1、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婴、死胎及其附属物,必须填写《死婴、死胎及其附属物处置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其委托人自行选择处理方式并签字确认。
2、选择自行处理的,产妇和家属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婴、死胎及附属物。
3、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4、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5、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三、其他:
需做病检的胎盘或需做尸检的死婴放入有10%福尔马林溶液的标本袋中分别送病理科或相关单位。
本规范制定依据:
1、卫生部颁发的(2005)123号文件指示: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