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医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2007〕66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宜卫办发[2009]479号及50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规章制度》和《医院管理文件汇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机构
我院执业医师考核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执业医师考试的日常事务。
二、考核对象和时间
全部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由市卫生局确定具体考核时间。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水平评定。任何一项测评不合格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个人述职报告;(2)医事法律法规和“三基”知识考试;(3)病案管理委员会年终对其医学文书的检查汇总报告;(4)患者和同事评价;(5)其它。
2、工作成绩:医师全年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及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医师职业道德,遵守卫生部“八不准”、省卫生厅“五不准”的相关规定。
四、医师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职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所要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取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的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人物,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毒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核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六、考核结果和处罚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在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三个方面任何一项不能通过测评或者一项不良行为记录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2、考核结论通知本人后,本人不服者可于一周内报请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复核。
3、考核结论录入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软件。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