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部

患者“意外”倒地后死亡,医院是否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点击量:90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7
患者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自行前往急诊化验室抽血,从监控视频上来看,患者在抽血之后、忽然倒地之前未向医务人员或过往人员求助,其倒地之前无任何征兆,如要求院方医务人员在患者忽然倒地前主动询问患者是否需要帮助或主动给予帮助,未免在医务人员身上强加义务。


01


2015年某日下午13时许,患者万某某因“右上腹不适”独自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

病历记载:患者半天前出现右上腹不适,伴畏寒,无发热,既往有胆道结石、高血压、糖尿病。查体:神清,精神可,呼吸平,全腹软,右上腹、剑突下压痛(+),反跳痛(-),右肝区扣痛(+),左眼球结膜出血。

处理予:全腹CT,BRT、CRP生化,EKG,留观,外科会诊,眼科会诊。接诊医生向患者开具了检查手续,患者遂自行前往急诊化验室进行抽血。

根据监控视频的时间,患者于13时52分30秒来到急症化验室处,13时54分50秒抽血结束后,患者仍坐在化验室的石墩上休息。13时58分20秒患者起身,站在化验室窗口附近,并于13时59分10秒开始呕吐,此后发生了数次呕吐,期间其在化验室窗口附近的垃圾桶旁边打转,步履不稳。14时2分50秒,患者后仰倒下,头部撞击硬物(根据监控视频资料判断是直接撞击了地面而非撞击到急诊处用于患者抽血时坐的石墩侧面)。

患者摔倒后,院方人员立即进行了救治,急诊行开颅清除血肿术,诊断为:两侧多发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外伤性蛛血,脂肪肝,右肾囊肿,高血压,糖尿病。

4天后,患者出院并转入上级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去世。

患者去世后,家属调取了医院监控录像,并将医院诉至法院,起诉案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02

家属认为,医院应当为病人提供安全的就诊环境,其医疗场地及设施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院方化验室就诊人员抽血的地方不符合保障病人人身安全的要求。

家属称,院方急诊化验室就诊处设在人行通道上,没有安置抽血后休息的座椅,没有安装病人扶手,抽血处病人抽血是坐的座椅是石墩。患者抽血后血晕,身体不适,长时间坐在化验室的石墩起不来,院方医生没有过问。后因有人抽血被迫站起来,站起来后发生呕吐,在化验室窗口长时间呕吐、打转,亦无医生过问。后因血晕,后仰直摔,头撞在院方化验室石墩上,致脑挫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与院方提供的就诊环境不符合保障病人人身安全的要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起诉请求判令院方赔偿237万元。


03

家属起诉时称,患者抽血后有“血晕”。但院方认为,从抽血化验开始至发生“摔地”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依据视频资料的记载,没有发现患者有血晕的情形。

此外,患者摔倒后,院方对患者就诊记录进行查询发现,患者有过几次抽血化验的就诊经历,病史档案显示患者不存在“血晕”的现象。况且,如果患者确实存在血晕,理应由家人陪同进行就诊。

后家属在庭审中否认了此前的说法,称患者之前不存在血晕现象。


04

院方认为,患者摔倒时的门诊区域通道上不需要设置扶手和栏杆等设施。家属提出院方的急诊化验室设在人行通道上,没有安置供抽血后休息的座椅、病人扶手、病人抽血所座的座椅是石墩有违相关规范,属于强人所难。

对此,院方列举了国家卫计委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发布《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05

监控视频显示,患者是直接撞击了地面而非撞击到急诊处用于患者抽血时坐的石墩侧面。

院方称,监控视频能够证明患者在化验室所处通道上时意识清醒,通道上往来人员较多,也有医务人员经过,如患者出现不适,本能上也会进行自救或向路人请求搭把手来保护自己,完全能避免“摔地”事件的发生。

患者“摔地”是院方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院方没有过错。根据视频资料记载,患者在门诊通道上进行抽血是意识清醒,完全可以左右自己的行为,在其抽血后,不存在血晕的现象,其在通道上时自己能够把控自己的行为,若果不适,完全可以采取自救措施,防止摔地。患者的摔地是患者和院方意志以外的原因产生的。

院方认为,由于患者摔地的情形属于意外事件,院方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均规范有序,处置及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06

本案起诉案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亦即家属主张的院方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院方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首先,关于医院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候诊室属于公共场所。法院认为,医院,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应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其次,关于院方是否已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合理限度的管理责任的问题。院方不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的情况,家属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院方存在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合理限度的管理责任的情况。对于院方的医务人员是否有主动询问、帮助患者的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患者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自行前往急诊化验室抽血,从监控视频上来看,患者在抽血之后、忽然倒地之前未向医务人员或过往人员求助,其倒地之前无任何征兆,如要求院方医务人员在患者忽然倒地前主动询问患者是否需要帮助或主动给予帮助,未免在医务人员身上强加义务,故院方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失当的情况。

最后,关于院方未在急诊验血室设置扶手与座椅与患者倒地造成脑挫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关联程度的问题。患者在抽血后至忽然倒地时,在急诊化验室附近逗留了近7分钟,虽然急诊化验室附近没有扶手,但在急诊化验室所处的连通门诊和急诊的通道两头均设有座椅,从化验室走到座椅处所需的路程很短,所需时间亦以数秒或十数计。患者如感到不适,为何没有前往座椅处休息,为何没有向旁人求助,如今已不得而知。监控视频显示,患者倒地发生得非常突然,没有征兆,原因也已无法查明,未设置扶手和座椅并不是导致患者摔倒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家属主张院方未提供安全的就诊环境、不符合病人人身安全保障的要求,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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