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重点处罚条款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重点处罚条款理解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重点理解: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1.未遵守告知、急救、应急状况时服从调遣和报告之义务:警告+停业+吊证;
2.违反法规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警告+停业+吊证;
3.警告、停业、吊证属递进关系,随情节严重逐步升级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重点理解: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重点理解:
1.适用前提是同时严重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2.停止非法(违法)执业活动或吊证;
3.五年直到终身禁业。
重点理解:
1.非医师行医:专指非法行医者个人,对于无证行医场所设置者应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
2.此条没收“医疗器械”应理解为“用于医疗活动的器械”(包括真假医疗器械),在依据《医师法》第59条查处非医师行医时,都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包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