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签发管理制度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证明签发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我院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由医院分管副院长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产科护士长负责具体管理事项,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签发出生证明。
二、我科根据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的通知,负责本院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补发则由翠屏区保健院负责,不由我科进行。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发放、换发、报废登记,使用统一的表格,并由专人负责信息报送。
四、由专人根据本单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到翠屏区妇幼保健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领取的《证明》进行登记,严格按照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五、确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新生儿父母,严禁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六、严禁出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及使用非法印制或个人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打印机打印,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涂改。
八、新生儿母亲凭有效证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和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根据新生儿母亲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九、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处理;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时,应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码、原因等立即书面报翠屏区卫健委和翠屏区妇幼保健院。
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十一、经办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