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医疗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下面就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时的要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法规、规章依据
二、要求及检查要点
1.规章制度
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管理制度、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评估与论证制度。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档案管理
建立医疗器械及其使用信息档案,医疗机构应当真实记录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并存入医疗器械信息档案。
3.组织及人员管理
3.1成立组织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配备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3.2配备人员
配备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4.记录评价工作要求
4.1按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并予以记录;
4.2应当监测医疗器械的运行状态,对维护与维修的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4.3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4.4每年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自查、评估、评价工作;
4.5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评价工作;
4.6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范围、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效果评价等培训工作;
4.7对医疗器械相关硬件、软件的安装、更新、升级情况进行登记和审核,并应当进行临床验证和技术评估;
4.8制订与其规模、功能相匹配的生命支持医疗器械和相关重要医疗器械故障紧急替代流程,配备必要的替代设备设施,并对急救的医疗器械实行专管专用;
5. 其他要点
5.1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5.2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5.3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5.4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5.5临床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三、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五)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