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托”行为查处分工及相关法律规范梳理及探讨
“医托”行为严重破坏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由于“医托”的查处涉及多部门,基层卫生监督员对“医托”查处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不甚明了,因此,本文试着对“医托”涉及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梳理以供参考,也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一、何为“医托”行为?——重点在“骗”字
“医托”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国家相关文件看,“医托”行为重点在“骗”,比如“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充当‘医托’行骗、‘医托’的诈骗活动、‘医托’的行骗行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在实践中,有些医疗美容机构与生活美容机构合作,由生活美容机构介绍顾客到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从中分成获利,如果不涉及欺骗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医托”,但是,如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比如生活美容机构帮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医托”行为重点涉嫌诈骗,主要由公安部门查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医托”通过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等方式,将患者骗至就诊点(有证或者无证医疗机构),雇主单位的医生或非医生通过冒充专家、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诱导消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具大量药品等,以骗取患者财物。“医托”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诈骗罪,由公安刑侦部门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罪的入刑起点是3000元,同时规定各高院、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6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广东其他15个地级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4千元以上。
(二)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医托”行为如果达到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卫生健康部门在查处“医托”中的职责
(一)指导医疗机构对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情况进行摸排,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定期分析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
(二)对雇佣“医托”医疗机构重点监督。
1.重点检查出具虚假报告、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等情况,为公安部门认定诈骗提供帮助。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处罚医疗机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5项处罚医师。
2. “医托”行为牟利主要通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方式骗取患者钱财,如何认定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是执法的难点,建议多方面收集病历、处方等资料,请相关临床专家协助认定。对于过度医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民法典》第12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过度医疗的行政责任尚不明确。有观点建议以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条第1款(违反诊疗常规),依据第47条第9项处罚。
3.重点查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使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将医疗当成生意,作为“生意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其会千方百计节约成本,检验科、药房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节约人力成本。结合排班表、突击检查等来固定证据,既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也可能查到伪造病历、处方等问题(签有资质人员的名或盖章,自作聪明以规避检查)
4.充分利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大处罚力度。遵纪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值得尊重,但是专门干违法事情、骗患者钱财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值得尊重,要千方百计重点打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罚力度相对较大,而且病历书写保管、知情同意、医疗质量安全等都比较容易查实。
5.对于“医托”行为中的乱收费、违法发布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及时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31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力量,才能有力打击“医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