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没有约定分期缴纳罚款的或约定分期最长缴纳罚款时间短于诉讼时限的: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二、约定了分期缴纳罚款且约定时间超过诉讼时限的:
约定缴款时限届满次日起算3个月内。
三、特别注意:
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在进入强制执行申请期(即期限届满或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第一个十天内催告。)
同时,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罚款可以分期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确将过去“行政诉讼期限届满”重新界定为“期限届满”,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可以超过“行政诉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备注: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诉讼法》(新) 第六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再次强调行政调解原则:
必须在法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内!
行政处罚调解:
1.分阶段履行;
2.减免滞纳金;
3.减降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罚款。
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42条
《行政诉讼法》(新)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