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部

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卫生保护,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点击量:71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9

写在前面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后,将其派遣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使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指挥下劳动。
劳务派遣是我国当前大量存在的一种用工方式,《职防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并对劳务派遣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者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特殊状态。
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实际工作中,往往不能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在劳动保护方面也容易被忽视,处于不利境地。一些用人甚至将本单位危险岗位,脏、乱、差的工作岗位大量交由劳务派遣工承担,派遣工的身体健康以及其他相关权益面临损害。而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于派遣工只是与派遣单位而非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其维权工作也面临更多的困难。
依据《职防法》规定,尽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它与普通用人单位一样,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要一视同仁,应当遵守《职防法》中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保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与普通用人单位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派遣制员工与正式员工是完完全全平等的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派遣制员工与正式员工是完完全全平等的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161号) 第十条规定:

加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发现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选摘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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