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卫生部门该如何做?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应当厘清职责,做到能做的事积极做好,不能做的事切莫越权。
★对于医疗广告,哪些是卫生部门该做的事呢?
◆根据《广告法》第46、47条规定,卫生部门仍需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前置审查,而且还要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55、58条规定,“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严重”是由工商部门认定,且一旦认定应当移交卫生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55、58条规定,对工商部门认定有“严重情节”或“情节严重”的,卫生部门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计委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卫生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对于医疗广告,哪些是卫生部门不能做的事呢?
●根据《广告法》第4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因此,“广告监测”和“及时发现”均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了。
●根据《广告法》第55、58条和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如果没有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卫生部门不能自行以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为由“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广告法》中没有授予卫生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的权力。目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因与《广告法》抵触,上述罚种不应再付诸实施。
●《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发布医疗广告”属于行医行为或诊疗行为,卫生部门不能仅凭发布医疗广告这一证据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