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无证行医处罚力度再升级
地下黑诊所、
游医类、非法医疗美容
.....
无证行医现象如同
“野火烧不尽”这般存在
无证行医作为
我国医疗市场中的一大隐患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也对拥有合法行医资质的医生
不公平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法一出
一些法律条款的实行
也会发生改变
无证行医处罚力度
将再次升级
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将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条优先使用。
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这里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重点在于“执业”:一是指设置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之机构执业(包括请他人开展诊疗活动);二是指行医者在无证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之个人执业(包括在他人设置的无证行医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无论是设置者的机构执业还是行医者的个人执业均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之违法行为,所以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查处无证行医不再区分设置者和行医者。只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未取得医疗机构处罚至少五万元以上。
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卫健法》第99条明确了无证行医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这为打击无证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无证行医者更是极大的威慑,从而将有效净化医疗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