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应当由谁监管查处?医保行政处罚后卫生是否还需针对伪造病历予以行政处罚?
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应当由谁监管查处?医保行政处罚后卫生是否还需针对伪造病历予以行政处罚?
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材料骗保依法应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查处。医保行政处罚后卫生不需针对伪造病历予以行政处罚。
理由与依据:
违法者为诈骗医保资金而伪造病历资料,然后通过伪造的病历资料来实施诈骗,伪造病历资料是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实施诈骗是伪造病历资料的目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事实也很明确,故违法者的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据违法目的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资金之违法行为,并实行择一重罚的原则。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也明确把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资金作为一个违法行为界定和处罚。
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卫生不需要再对伪造病历行为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牵连违法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的状态。且对于牵连违法行为,应当实行择一重罚的原则予以查处。
构成牵连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行为必须出于一个违法目的。
违法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违法目的不同于违法行为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违法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违法行为。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且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
第三、数个违法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违法行为处理:
牵连违法行为应依据违法目的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并实行择一重罚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行为应当按照数行为所违反法律规范中处罚最重的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