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问:如何理解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因此,行政执业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中有三种传统方式:一是在司法(执法)机关张贴公告;二是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 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执法机关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只有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坚持以直接送达为主,留置、邮寄送达为辅,公告送达为补充的原则,在完善公告送达方式的前提下,还应尽量使用其他方法送达,慎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同时注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具有推定知悉的法律效力,即其生效并不受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否实际知晓行政行为内容的影响。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行政机关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看到公告。